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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内容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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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TOM 发布时间:2011/6/25 阅读:3008

财税(2002)191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近来,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、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,要求明确。经研究,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:

  一、以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投资入股,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,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,不征收营业税。

  二、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。

  三、《营业税税目注释(试行稿)(国税发[1993]149)第八、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。

  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。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财政部 国家税务总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日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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